(2015)天民一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木再帕尔毛拉热依木与张世智五热叶提艾比布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再帕尔·毛拉热衣,张世智,吾热叶提·艾比布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610号原告:木再帕尔·毛拉热衣木,男,维吾尔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古丽娜尔,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智,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第三人:吾热叶提·艾比布拉,女,维吾尔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木再帕尔·毛拉热衣木与被告张世智、第三人吾热叶提·艾比布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木再帕尔·毛拉热衣木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再帕尔·毛拉热衣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标的后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款1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