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朱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渝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7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渝庆,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0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渝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涛、牟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渝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渝庆从他人处购买麻古,携带至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因其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在朱渝庆随身携带的挎包外侧口袋查获疑似麻古一包(100颗,净重9.73g),在其挎包内侧口袋查获疑似麻古两小包(各10颗,净重分别为0.98g、0.95g)、冰毒一小包(净重0.93g),经称量疑似麻古、疑似冰毒净重共计12.59g。经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疑似麻古、疑似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朱渝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渝庆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冰毒、麻古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朱渝庆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渝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冰毒和麻古共计12.5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渝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渝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渝庆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渝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渝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涉案麻古11.66克、冰毒0.93克。(有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俞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