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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万红与被告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万红,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范万红被告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万红与被告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万红于2015年12月17日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万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万红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