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中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光金付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光金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光金付,男,现年33岁,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家住泸水县XX乡XX村,现在大理监狱服刑。2008年1月18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怒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光金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3日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2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光金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光金付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考核余分83.11分,所在社区同意接收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矫正机关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光金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光金付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