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潘宏慧与王晓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宏慧,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潘宏慧。被执行人王晓峰。潘宏慧与王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尚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王晓峰给付原告潘宏慧工资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王晓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宏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100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以(2015)熟尚执字第00440号民事裁定书(陈永忠与王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对被执行人放置在其租赁经营的常熟市惠友机械厂内的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将以(2015)熟尚执字第00440号案启动评估拍卖相关程序,本院将在财产变现后依法予以统一分配。本院至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以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租赁厂房内的设备,将另案变现后依法予以分配,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尚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贰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