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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莫日根与韩建国、马尔沙侵权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根,韩建国,马尔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莫日根,男,蒙古族。被告韩建国,男,汉族。被告马尔沙,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日根与被告韩建国、马尔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日根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日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日根负担。审 判 长  马文忠审 判 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王 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喇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