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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淑香与孙宇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香,孙宇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王淑香,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孙宇波,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香诉被告、孙宇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