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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国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赵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保字第69号申请人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云盘村孙家组。法定代表人陈星辉,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国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赵国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国江价值11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星辉自愿以其名下的湘CJ79**号奔驰牌越野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国江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星辉名下的湘CJ79**号奔驰牌越野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曾人海审判员  许艳红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