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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沩帅与湖南利宏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沩帅,湖南利宏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699号原告王沩帅。委托代理人樊红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利宏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6号锦湘国际星城锦绣苑1栋架02号。法定代表人周进丰。原告王沩帅诉被告湖南利宏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沩帅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沩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沩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沩帅负担。审判员  曾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