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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夏家楼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沂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因原告中超控股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