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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证件号码130282198903100020。被执行人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唐坊镇老工委挡水捻村西。法定代表人侯振龙。孙建华申请执行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