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林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林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92号罪犯黄林辉,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执行。二OO九年九月、二0一一年九月和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林辉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林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林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