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慈利县辉煌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辉煌装饰材料经营部,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慈利县辉煌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145#一楼门面。负责人钟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寇某某,男,土家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慈利县辉煌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寇某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慈利县辉煌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5)慈民联调字第42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慈利县辉煌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