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晶毅与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毅,王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李晶毅。被告王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毅与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毅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晶毅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