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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调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育来、孙世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育来,孙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调确字第21号申请人:孙育来。申请人:孙世洪。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孙育来和申请人孙世洪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益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育来系生猪养殖个体户,申请人孙世洪为饲料供应商,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2015年12月8日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双方经对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的货款及所支付款项进行核对,确定申请人孙育来尚应支付孙世洪货款人民币53000元,此款按月分期支付:即自2016年1月8日开始,孙育来每月支付给孙世洪人民币10000元(1-4月),余款13000元于2016年5月8日前支付。至此,申请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已经全部结清。二、本纠纷已解决。日后,申请人双方不能以此为借口寻衅滋事,造成后果的,应由先挑衅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三、本协议书属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互不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