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经济开发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经济开发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7772号原告濮阳经济开发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开州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5421945-0。法定代表人孙思考,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来江,男,汉族,成年人。原告濮阳经济开发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献宽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王来江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90天,月利息20‰,逾期按日万分之十五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出借人是赵江月,而非原告濮阳经济开发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不是适格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经济开发区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