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罗克碧诉曾宪中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克碧,曾宪中,杜帮友,杜枪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罗克碧,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永倩。被告曾宪中,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叶小俊,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帮友,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枪贵,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克碧诉被告曾宪中、杜帮友、杜枪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克碧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处理完毕双方纠纷,并受到曾宪中、杜帮友支付的法律文书款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处理完毕双方纠纷,并受到曾宪中、杜帮友支付的法律文书款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克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克碧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