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金亮与吴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899号原告杨金亮,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芳,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鼎龙,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亮与被告吴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金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杨金亮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胡雪梅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