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永坤与陈智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坤,陈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99-1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坤,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智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林永坤与被执行人陈智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847号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永坤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智伟偿还借款8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5年3月26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