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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晓丽与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晓丽,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章晓丽,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章晓丽与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泉开劳仲案(2014)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开劳仲案(2014)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婷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