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小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小字第340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