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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小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小字第340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