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顾徐钢诉马永兴等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马永兴,季海荣,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24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原审被告人马永兴。原审被告人季海荣。原审被告人杨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犯开设赌场罪和原审被告人顾*犯赌博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7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根据证人*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手机截屏照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顾*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定:2015年5月初,被告人杨亮在明知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为非法获利将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申博太阳城”赌博网站的网络赌博账号(cx71c、cx72c、cx74c、cx75c、bc77t)及相关密码,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并收取约定的非法所得。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将从被告人杨亮及他人处获得的“申博太阳城”赌博网站的网络赌博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发给被告人顾*及孙一、孙二、沈(均另行处理)等人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取非法所得。2015年4月至5月20日,被告人顾*先后从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处获得“申博太阳城”赌博网站的网络赌博账号(cx71c、cx72c、cx74c、cx75c、bc77t、9ter01、9ter03、9ter06、9ter07、9ter08、9ter09等)后,又聚集黄、马、高(均另行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明县长兴岛等地宾馆内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与被告人马永兴约定以投注额千分之六的比例由马返点补偿。被告人顾*赌博后将上述账号涉及的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及输赢情况(共计输人民币50余万元)统计后,以微信的方式发给被告人马永兴用于记账结算。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顾*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顾*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均自愿认罪,依法分别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季海荣、杨亮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季海荣、杨亮在共同犯罪中都分别积极实施了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彼此分工不同,作用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永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季海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计算机二台,予以没收。上诉人顾*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犯开设赌场罪和被告人顾*犯赌博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原审被告人马永兴、季海荣、杨亮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定性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顾*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