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5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钟树林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树林,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5277号原告钟树林,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霞凝港翻身村。法定代表人虢伟。原告钟树林诉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少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钟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树林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在被告公司担任教练员一职,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工资。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离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714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每次都承诺过几天支付。原告认为,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付清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共计7140元。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2015年7月、8月、9月三个月工资7140元。因被告未能支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证明、欠条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714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对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钟树林工资7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