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现住临桂县金水路1号与赵树荣现住会仙镇寺山村委下寺山村6号李燕现住会仙镇寺山村委下寺山村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现住临桂县金水路1号,赵树荣现住会仙镇寺山村委下寺山村6号李燕现住会仙镇寺山村委下寺山村6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现住临桂县金水路1号被执行人:赵树荣现住会仙镇寺山村委下寺山村6号李燕现住会仙镇寺山村委下寺山村6号本院在执行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赵树荣、李燕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树荣、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2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2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临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创 福审判员 蒙 威 全审判员 靳 军 和书记员 伍江林○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