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士建与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建,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20号原告:程士建。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庭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玉娟,系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士建与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士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士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士建负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默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