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