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尚伦与熊森泉,陈志林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伦,杨奇,熊森泉,陈志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78号原告杨尚伦,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熊森泉,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志林,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伦诉被告熊森泉,陈志林,杨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尚伦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尚伦自愿撤回对被告熊森泉,陈志林,杨奇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伦撤回对被告熊森泉,陈志林,杨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