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金殿与王立新、刘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殿,王立新,刘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殿。被执行人王立新。被执行人刘成山。申请执行人周金殿与被执行人王立新、刘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大三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成山银行存款11000元,余款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新、刘成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金殿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新、刘成山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三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云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