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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金殿与王立新、刘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殿,王立新,刘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殿。被执行人王立新。被执行人刘成山。申请执行人周金殿与被执行人王立新、刘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大三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成山银行存款11000元,余款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新、刘成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金殿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新、刘成山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三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云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