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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昌坤与被执行人陈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昌坤,陈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郭昌坤,男。被执行人陈建亮,男。申请执行人郭昌坤与被执行人陈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昌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建亮偿还借款本金133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5年8月27日向金融、国土、房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亮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但被执行人陈建亮与贺明秀、陈江宇共同共有房屋一栋,该房座落于祁阳县城关镇白沙一组,所有权人为贺明秀,权证号码为:祁房权证私字第0122**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该房屋中的应占份额,由于牵扯到共有财产,现阶段不宜评估拍卖。现因执行期限届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建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昌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昌坤可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谢玉迁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