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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团瓢庄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长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团瓢庄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刘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团瓢庄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玉海,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长玉,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团瓢庄东草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长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0.93138万元,案件受理费为210元,执行费为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