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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临江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与陈某某重归于好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