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诉被告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棉绳麻麻袋有限责任公司、陈铭栋及高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棉绳麻麻袋有限责任公司,陈铭栋,高德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委托代理人潘建军,本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棉绳麻麻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铭栋,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高德福,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诉被告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棉绳麻麻袋有限责任公司、陈铭栋及高德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棉绳麻麻袋有限责任公司、陈铭栋及高德福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棉绳麻麻袋有限责任公司、陈铭栋及高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宋 方审 判 员 邓卫军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