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莫忠深、刘小萍等与虞琴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忠深,刘小萍,虞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莫忠深。申请执行人刘小萍。被执行人虞琴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琴德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处理。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轮候查封了虞琴德、陈玉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桃源路84号1栋3单元501号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虞琴德、陈玉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桃源路84号1栋3单元5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