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郁飞与王国兴、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飞,王国兴,陆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郁飞。被告王国兴。委托代理人秦建歆,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萍。原告郁飞诉被告王国兴、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王国兴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后仅于2013年、2014年偿还1500元,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85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王国兴辩称,原、被告间无借款合意,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款项,系被告的弟弟王国平许以高额利息向原告借款用于赌博,王国平已被以诈骗罪判刑,在法院认定王国平诈骗金额中,包括被告王国兴的700多万元,经公安机关核查,经被告王国兴打招呼或借款的钱,被告一分钱也没有拿,均认定为王国平犯罪数额,故相应的责任应由王国平承担;在王国平判刑后,被告家人力所能及给部分家庭汇款略表心意,不能证明系被告借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陆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兴与被告陆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日,原告郁飞向被告王国兴的弟弟王国平的银行卡上汇入人民币20万元整,同年9月3日,被告王国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借期一个月。2014年2月7日,被告王国兴向原告发短信,内容为:你好,现在到年底了我知道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我的工资要到年底才能拿到,不管多少我还会像去年那样打到你们卡上,以后,我还会这样尽我的能力做下去,我的手机坏了有的电话没有办法接到,我也没钱买,望你们谅解,在次向你们说声对不起,我心里有多苦流了多少泪没有人知道,但为了大家在(再)苦在(再)累我也会坚持,汇好后我会发信息给你们。另查明,王国平于2014年8月被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现在句容监狱服刑。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王国兴曾先后两次还款1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往来明细、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8月3日将20万元汇入被告王国兴弟弟王国平的银行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出借20万元及被告王国平收到20万元,且该款至今未还给原告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款究竟是借给被告王国兴还是案外人王国平的?原告庭审中对借款金额、是否还款等多次陈述不一,闪烁其辞,其亦作了解释,系其对法律述语的理解所限,其最后的陈述还是与原先诉请相吻合,且其也认可借款实际上是20万元而非21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诉请20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王国兴辩称,该款系王国平本人所借,仅是借款到期后,其代弟弟出具了借条,而其弟所借款项均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本院认为,王国平的诈骗行为并不当然免除王国兴的民事责任,即便该款原系王国平本人所借,被告王国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王国平借款到期后于2013年9月3日重新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亦是对该借款的认可,且在近两年,被告王国兴亦向原告以短信方式打招呼并偿还了1500元,故对被告王国兴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国兴与被告陆萍系夫妻关系,其出具借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陆萍应对被告王国兴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国兴已归还的1500元应予扣除;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兴、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郁飞借款20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原告负担元128元,由被告负担4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步静宜审 判 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