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于海波申请执行大庆鸿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波,大庆鸿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周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波,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大庆鸿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法定代表人曹贵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加美,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鸿博商场业主,住林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海波与被执行人大庆鸿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海波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海波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