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凡训、韩秀华等与国网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国网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537号原告:李凡训,男。系死者李春雷父亲。原告:韩秀华,女。系死者李春雷母亲。原告:李萍,女。系死者李春雷妻子。原告:李新宇,男。系死者李春雷婚生子。原告:李栋宇,女。系死者李春雷婚生女。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允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与被告国网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训、韩秀华、李萍、李新宇、李栋宇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