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周XX,男,汉族,1986年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XX,女,汉族,1987年生,住址同上。原告周XX因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吵闹,不务正业,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无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电动车、摩托车各一辆。被告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XX与被告冯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长庚审 判 员 孙 丹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