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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郑孝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26号罪犯郑孝文,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作出(2010)永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孝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四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孝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孝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