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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林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李凤祥、张志久、潘凤臣、杨庆武、陈志国、李爱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李凤祥,张志久,潘凤臣,杨庆武,陈志国,李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林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法定代表人曾雷。委托代理人王志辉。被执行人李凤祥,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久,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凤臣,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庆武,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国,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清,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铁林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祥、张志久、潘凤臣、杨庆武、陈志国、李爱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凤祥、张志久、潘凤臣、杨庆武、陈志国、李爱清均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3)铁林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长奇审判员  郭俊鹏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天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