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显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显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城西曲药厂三楼,现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温州商贸城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3132-6。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刚,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祥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显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亿祥置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亿祥置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付琴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