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智源建设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智源建设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284号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明庭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智源建设分公司。负责人:陈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继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智源建设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庄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