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苏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桂,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徐菲,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