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靖键硕与王建华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键硕,王建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靖键硕。委托代理人XX锴,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谢高伦,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原告靖键硕诉被告王建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建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靖键硕撤回对王建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靖键硕负担。审判员 黄中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