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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月龙、杨莉、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月龙,杨莉,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月龙。被申请人杨莉。被申请人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龙,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纬,经理。被申请人经纬。因申请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月龙、杨莉、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月龙、杨莉、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莉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奥体中心XXX号、XXX号的楼房、承德市阳光四季城X-X-X-X-XXX/XXX号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不准再另行办理查封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不准在查封的房屋上设立抵押、质押、担保等权利义务关系,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