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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与李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王庆海,王佳新,王佳田,李冰,周伯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负责人:胡兵,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海,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明仁街道十六委,身份证:222301194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新,女,200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2208022002********。法定代理人:王德华(系王佳新父亲),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明仁街道十六委*组,身份证号:222301197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田,男,汉族,2004年7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身份证号:2208022004********。法定代理人:王德华(系王佳新父亲),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明仁街道十六委*组,身份证号:222301197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司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号楼,身份证号:220881198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伯均,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生,车主,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街道十三委,身份证号:222261957********。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庆海、王佳新、王佳田、周伯均、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47-64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47-648-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