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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国强、党保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党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130-5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宗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浩然,系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国强,男,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党保林,男,生于1979年7月6日,汉族。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国强、党保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曾以(2014)韩执初字第00130-4号裁定对党保林名下的韩城市西彭石渣厂予以查封,其它暂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