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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治安(一般代理),男,生于1957年5月7日,土家族,农民。系被告表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