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治安(一般代理),男,生于1957年5月7日,土家族,农民。系被告表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