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三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威海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威海视听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初字第51号原告曹晓丽。被告威海视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108号601室。法定代表人王雍,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威海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