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冯小斌与陈根聪、杨玲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斌,陈根聪,杨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保字第14号申请人:冯小斌。被申请人:陈根聪。被申请人:杨玲玲。申请人冯小斌以被申请人陈根聪、杨玲玲欠其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尚未付清,又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根聪在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份、被申请人陈根聪与被申请人杨玲玲共同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南滨花苑41号(产权证号:16××××、16××××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4第0&tim**;×××号)房产、被申请人杨玲玲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心海湾A幢2单元901室(产权证号:13××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2第0&tim**;×××号)房产、被申请人杨玲玲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南路307号1203室(产权证号:14××××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3第00&tim**;×××号)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借款人陈根聪、杨玲玲经济情况恶化,欠申请人冯小斌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尚未付清,又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陈根聪在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份、被申请人陈根聪与被申请人杨玲玲共同所有的位于玉环县××号(产权证号:16××××号、16××××,土地证号:玉国用2014第0&tim**;×××号)房产、被申请人杨玲玲所有的位于玉环县××门心海湾××单元××室(产权证号:13××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2第0&tim**;×××号)房产、被申请人杨玲玲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南路307号1203室(产权证号:14××××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3第00&tim**;×××号)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冯小斌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根聪在浙江浩政机电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份,限制其转让、抵押;二、限制被申请人陈根聪与被申请人杨玲玲共同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镇南滨花苑41号(产权证号:16××××号、16××××,土地证号:玉国用2014第0&tim**;×××号)房产办理转让、抵押和出租等手续;三、限制被申请人杨玲玲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心海湾A幢2单元901室(产权证号:13××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2第0&tim**;×××号)房产办理转让、抵押和出租等手续;四、限制被申请人杨玲玲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南路307号1203室(产权证号:14××××号,土地证号:玉国用2013第00&tim**;×××号)房产办理转让、抵押和出租等手续。申请人冯小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未书面申请续行的,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效力即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