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39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自报),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28日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10年8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7日起,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东坊下街十巷13号士多店内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从120期至127期共接受8期投注,投注额交给上家,被告人刘某收取投注额3%的提成。2015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到现场查获第127期的投注单31张、投注款人民币3372元,当晚被告人刘某共接受20多人投注。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甘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的前科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372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3372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